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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南县预防职务犯罪暂行办法
2006-09-23 16:18  文章来源:思南县商务之窗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思南县预防职务犯罪暂行办法
(2003年8月29日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四条 预防工作的重点是涉及国计民生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其实施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司法、财政、工商、税务、金融、土地、水利、交通、医药、卫生、教育等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行业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政府采购等重大事项的职务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职务犯罪;群体性和智能化的职务犯罪以及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职务犯罪。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参与相结合,专项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教育等手段,实行综合治理。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信息交流、案件移送和协查办案等制度,形成教育、管理、监督、惩治联动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

第六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和保障预防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第九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可以采用以下形式和措施:

(一)在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行业和领域建立内控预防体系;

(二)针对重大事项开展专项预防;

(三)利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四)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和社会资源开展网络预防;

(五)其他可以采用的预防形式和措施。

第十条 县人民检察院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根据需要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运作程序和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调查分析本地区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国家工作人员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性,鼓励公民举报职务犯罪;

(五)检查、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实施整改的单位进行回访,了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收集、处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信息;

(七)其他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预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阅有关文件、材料等,被调阅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二)对于已经或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部门、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接受检察建议的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书面答复采纳的情况和结果;

(三)对不认真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或拒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致使本单位又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检察机关按管理权限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需要,对涉及我县境内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重大电力工程、重大水利工程、重大市政工程、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重大扶贫开发工程、产企结构调整和发展科技教育、国土资源和水利资源开发等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地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资金使用、安全责任事故实行专项预防和监督,以专项预防带动行业预防。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依法办事,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所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制约;

(四)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五)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财经管理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六)实行政务公开、审务公开、警务公开和厂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九)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

(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公开审批程序,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

(二)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加强对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的审计力度;

(四)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建筑、水利、交通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重大投资、国有资产转让等经济活动进行跟踪审计、监察,对领导干部实行离任审计,发现涉嫌职务犯罪,应当及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对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单位提出监察、审计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反馈提出建议意见的部门。

第十六条 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中,应当遵守诉讼程序,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

司法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对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而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制作建议书,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发案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2个月内书面反馈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依靠职工群众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五年内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等重要职务。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公民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单位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涉嫌职务犯罪行为及隐患时,应当向县人民检察院举报,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预防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县人民检察院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依法依纪处理的;

(二)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或者对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法进行监督,采取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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